通知银行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代开证银行向出口商开出通知的银行。通知银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通知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寄来的信用证后,应根据开证银行的要求将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银行对开证银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如
香港某银行指定其在
深圳的联行、分行或代理行为
限制议付行,由其直接用挂号信邮寄信用证正本给受益人北海的某进出口公司。这深圳的银行就是外地的通知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版本第七条A款“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无须承担责任,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它应合理审慎地核检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B款“如
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
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它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通知行对信函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对电报或电传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核对密押是否相符。如相符,通知行必须在信用证上加盖“印鉴已符”,或“密押已符”之印章;如不符,通知行必须在信用证加盖“印鉴不符”,或“密押不符”之印章,并将加盖上述印章的信用证正本缮制通知书及时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可用电话、传真、电报、电传等方式致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查询,问该行是否开出了该信用证。如通知行经过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和查询,已确定信用证是真实的,再加盖“印鉴已符”或“密押已符”之印章,另用正式公文或派人通知受益人。如通知行经过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和通过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或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查询,结果回答是“该行没有开出此信用证,此信用证纯系伪造”,通知行应将此结果毫不延误地通知受益人。如通知行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真伪,应及时告知受益人,并嘱咐受益人不要利用该信用证备货并装运发货。
如所收到的有关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以给受益人一份仅供参考,且不负任何责任的初步通知,该预先通知书应清楚地声明本通知书仅供参考,且通知行不承担责任,但通知行必须将所采取的行动告知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唯有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完整明确的指示,并准备执行时,信用证方得通知、保兑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