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的
个人或
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
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这表明,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
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
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
继承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实际情况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比较妥当。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
继承人、
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
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2年5月11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安宁市民政局诉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依法进行了合并宣判,判令由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支付购房尾款80000元;同时,由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安宁某小区某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