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卫
军衔制
都卫是民国
国民政府
时期
军衔
制,为三等一级。
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
时期,在个别地区驻军中实行的
军衔
制中的一个军衔级别称谓,为三等一级。
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对驻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职官员,颁行了一种特殊的官衔,共分三等十级,其称谓类似于清末的军官衔称:一等一级称
都统
、一等二级称
副统
、一等三级称
协统
,二等一级称
都领
、二等二级称
副领
、二等三级称
协领
,三等一级称
都卫
、三等二级称
副卫
、三等三级称
协卫
,此外还设有
准卫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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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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