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资金,是在新的
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
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通俗地说,就是由上级财政或部门拨一点资金,同级财政或部门出一点资金,项目单位自己筹一点资金。从配套资金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在各级、各个经济
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的使用相当广泛,诸如农村改革、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
公路建设、农村
合作医疗、
农机购置补贴、乡镇综合改革、
移民安置、
扶贫贷款、林业贷款、水利、矿产开采、城市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安居工程、低保、消防装备建设、
科技项目、
科技创新、重点科研、
义务教育工程,还有外资项目等等。配套资金的项目之多,范围之广。
对于项目县来说,一个项目需要多少配套资金,特别是县级财政从哪里拿出配套资金,他们并不在乎,看重的却是如何把项目报批下来,从而争取到上级的资金以及无偿配套资金,认为争到了项目就是争到了钱。只要项目到手了,县级自身应当承担的配套资金基本不管了,大家对这种现象司空见惯了。
当前,作为经济
欠发达的县级财政,基本叫着是“
吃饭财政”,他们面对一个个
建设项目,少则几十百把万,多则几百上千万,哪来那么多的配套资金,更是不可能拿出那么多的配套资金。本来县里争取项目是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建设和
社会事业的发展,配套资金数额过大,反而会给一个县的经济造成更大的困难。这样,县级配套资金基本成了一纸空文,变了一句空话。
项目合同签订了,财政确实又拿不出钱来,这该怎么办?县级配套资金不到位,上级的资金就难以到手,以后还想要项目怎么办?只有弄虚作假,逼良为娼,过关了就行,不能过关再说。
在当前人们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差,现有的
规章制度以及合同协议又缺乏
约束力的情况下,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
地方性法规,以实现国内资金的配套和国外援贷款配套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确定配套资金,要面对实际情况,区别经济发达与落后地区,区别国家级、省级贫困与非
贫困县,区别重要与
一般项目,要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的困难,应降低配套比例,减少配套数额,甚至免于配套。但要积极鼓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采取“政府安排一点,项目单位自筹一点,有关费用上缴减免一点,其他经费支持一点”的方式多方筹措资金。
一方面各级政府和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
项目合同、协定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安排资金,将项目配套资金纳入
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另一方面,各级
人大、政府应将配套资金执行情况作为对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项目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建议采取削减次年项目
资金计划安排额度或取消
项目立项资格等措施,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