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则是
会计原则之一,亦称配合原则。(1)支出范围的配比。企业日常发生的各种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及用途与其相应的
资金来源相匹配并得到补偿,支出与收入相比较,确定
经营成果。例如,与
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
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应分别从利润及各种
专用基金中得到补偿。(2)支出时间的配比。一定
会计期间所发生的
费用支出,如果应该归属于当期产品的成本,则应计入当期的生产、
销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应归属于当期产品的费用支出,则即使已经发生或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有些费用,即使还没有发生或支付、但应当计入当期
产品成本,也应由本期
成本负担。
配比原则作为
会计要素确认要求,用于利润确定。
会计主体的
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所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比较所费的结果。配比原则的依据是
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费用与收入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按照配比原则区分有
因果联系的直接
成本费用和没有
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
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
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先在各个产品和各期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然后用收入配比来确定损益。
Considering matching principle for period of loan.
一是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
一致关系进行间接配比。
配比原则以
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最终受持续经营与
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收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收账时确定,与之相配比的费用成本就是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必考虑费用是否已经以现金付出。即
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各期的收入费用进行核算,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算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
期间费用或
产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与本期收入或产品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才是期间费用或
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