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34条仅对配股发行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配股发行规定的条件还有:(1)配股募集的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2)前一次发行的股票已经募足,且间隔达到1年以上;(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利润3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4)公司在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
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6)公司一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7)配售的股票仅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