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是中国历代政府对酒所征的税。汉
始元六年(
公元前81年) ,“
榷酒酤”在
盐铁会议上遭到反对,酒
专卖因此改为征税,此为酒税之始。隋
开皇三年 (
公元583年) 至唐中叶,酒既不专卖亦不征税。唐中叶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辅之。如
唐代宗广德二年(
公元764年) ,“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
新唐书·食货志》) 。元初行专卖,后改为征税,但征税是通过专卖进行的。明行酒税,英宗
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 ,令各处
酒课收贮于州县备用,酒税于是成为
地方税。清代前期酒税轻微,酒税亦不列入国家财政收入。清末,各省征收烟酒
税捐,酒税始成巨额专税。1915年
北洋政府创设
烟酒公卖制,按值收取公卖费,原有税捐照旧征收,实为变相加税。烟酒收入继关、盐两税,成为当时中央政府的第三大财政收入来源。国民党政府从1932年起,将啤酒、洋酒、火酒先后改征
统税; 土酒从量征税,1941年又改从价征收。
酒税 中国时对酒所征的税。西汉始元六年(西元前81年)始征酒税,历代沿袭。隋开皇三年(西元583年)免除酒税。唐代又复酒税,唐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为辅。元初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相沿未变。清初禁酒,禁令除后,未征酒税。
咸丰时百货
抽厘,酒亦在内。清末各省征收烟酒税捐。
北洋政府于
1915年创办烟酒公卖,收公卖费,原有税捐照收,变相加税。国民党政府于
1932年起将啤酒、火酒、洋酒先后改办统税;土酒税征从量税,
1941年改从价征收。参见镰“
榷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