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玉大勋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最高荣誉勋章
采玉大勋章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最高荣誉勋章,依据1933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颁给勋章条例》而创设。根据《颁给勋章条例》的规定,采玉大勋章由国民政府主席佩戴,并可由国民政府特赠外国元首。
勋章设立
1929年国民政府废除了所有此前的勋章法规。1933年,因多米尼加共和国决定暂缓执行排华苛例并将加以修改,国民政府拟授予该国总统拉斐尔·特鲁希略勋章以表感谢,以此为契机,国民政府制定《颁给勋章条例》,并在1933年12月4日(一说为12月2日)通过。《颁给勋章条例》设立了两种文职勋章,即采玉大勋章和采玉勋章。采玉大勋章和采玉勋章是国民政府最早设立和颁发的文职勋章,也是1942年仅有的文职勋章类别。勋章名中的“采”意指“采色”(彩色),以反映采玉大勋章和各等级采玉勋章的不同颜色。
勋章样式
1935年9月,国民政府文官处发文,规定了采玉大勋章的样式。勋章中心为由和田玉制成的中华民国国徽,表示国家至上之意。勋章分正章、副章,用大绶(即绶带,由右肩斜至左胁下),有表,不分等级;佩戴时必须穿着礼服。
获勋资格
依据《颁给勋章条例》的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佩戴采玉大勋章,因此获授该勋章的仅有先后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的林森(1933年12月获勋)和蒋介石(1943年8月获勋)两人。
《颁给勋章条例》同时规定,采玉大勋章可由国民政府作为礼物特赠外国元首。国民政府主席在向外国元首特赠采玉大勋章时,应由外交部拟定国书,连同勋章一起派专使或驻该国公使赠与,并将赠与情况报告外交部、递转国民政府备案。如1935年,比利时国王获赠采玉大勋章,由新任中国驻比利时大使朱鹤翔赴比利时上任觐见国王、呈递国书时赠与。
采玉勋章
在采玉大勋章下,尚还设立有采玉勋章,授予中华民国人民(军人除外)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采玉勋章分九等,公务人员选任及特任初授三等,公务人员简任初授五等,公务人员荐任初授七等,公务人员委任和非公务人员初授九等,均可累功递进至一等;由国民政府主席特令颁给的,不受该初授等级规定限制。
采玉勋章自1934年至1941年共授予212位中国人士,绝大多数授予了国民政府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员,也有少数民间人士因立功而获低等采玉勋章,其中知名的获勋者有顾维钧(1934年获勋)、陈嘉庚(1935年获勋)、戴传贤(1936年获勋)、于右任(1936年获勋)、孔祥熙(1936年获勋)、孙科(1936年获勋)、蔡元培(1936年获勋)、宋子文(1936年获勋)、宋美龄(1937年获勋)、何应钦(1937年获勋)、陈公博(1937年获勋)、胡适(1938年获勋)、卢作孚(1939年获勋)、邵力子(1940年获勋)等。
此外,采玉勋章也可以授予对中国主权、外交、文化、建设有贡献,促进本国政府援助中国,或在中国创办教育和慈善事业的外国人。授予外国人采玉勋章时,不称呼等级,而用勋章的绶制、颜色加以区分:一至三等为大绶、四至六等为领绶、七至九等为襟绶,同一绶制下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蓝镶、蓝色白镶、白色红镶,例如一等采玉勋章授予外国人时,被称为“红色蓝镶大绶采玉勋章”。采玉勋章共授予700多位外国人士,主要是外交人员、在华新闻记者、教育工作和技术人员,大多在元旦、5月5日(革命政府纪念日)、10月10日(国民政府国庆日)等纪念日时集中授予。知名的获勋者有墨索里尼(1933年获勋,是为第一枚采玉勋章)、斯文·赫定(1935年获勋)、约翰·拉贝(1938年因其在南京大屠杀中组织国际安全区保护中国平民而与其他21位西方人士一同获勋,为不影响在南京的救济工作,此项授勋为秘密进行)等。大量授予外国人士勋章,显示了国民政府希望在抗战环境下尽可能增进国际友谊、争取国际支持。
停止授予
由于采玉大勋章和采玉勋章使用玉质材料、原料稀缺,加上1941年底新的《勋章条例》颁布,出现中山勋章、卿云勋章、景星勋章三种新的文职勋章,因此除蒋介石在1943年继任国民政府主席而获授采玉大勋章外,采玉大勋章和采玉勋章在1941年后停止了授予。
现状
目前,台湾当局仍然设有所谓“采玉大勋章”作为“最高荣誉勋章”。201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曾相继向海地、巴拉圭领导人颁授“采玉大勋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5 08:36
目录
概述
勋章设立
勋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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