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旅游协会
2001年11月2日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
重庆旅游协会是重庆市内旅游行业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于2001年11月2日成立,是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注册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协会接受市旅游局、民政局的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的指导。
协会简介
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协调会员与其他方面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重庆市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主要任务: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共性的愿望和合理的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广泛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旅游行业传播,以此推动重庆市旅游事业全面发展。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促进生产经营健康发展。接受市旅游局的委托,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和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开展旅游规划、技术咨询和职业培训,为会员服务;举办展览,推动联合宣传促销;介绍旅游行业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制作和发放行业证书、会徽和标牌,创办经济实体,加强协会自身发展,承办市旅游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加入条件:旅游企业单位及旅游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重庆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TOURISM ASSOCIA TIOCN(CQTA)。
第二条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旅游行业协会,是由旅游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旅游经营者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协调会员与其他方面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全市旅游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重庆市旅游局的领导、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与任务: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学术交流、对外交流、行业统计、资质认证、举办会展、技术咨询、开展培训、劳务开发、举办实体。
1.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告;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保证行业协会会员切实履行诚信承诺;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2.开展行业、地区旅游经济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4.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和资质认证;
5.在有关部门的同意下创办刊物,开设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交流行业信息;
6.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和行业专家委员会,开展行业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7.组织、承办展销会、展览会等;
8.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9.在国内外开展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交流、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10.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11.反映会员要求和愿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相关行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2.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13.加强与市外旅游协会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市内外、国内外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旅游行业内传播;
14.承担市旅游局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并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旅游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与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旅游经营者;
(1)各区、县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2)旅游企业;
(3)与旅游行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体育等)的单位、协会和组织;
(4)旅游院校;
(5)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和行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重庆市旅游协会办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发给会员标识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可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本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不得组织和参与有损本会的其他活动;
4.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标识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行业内通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会费标准。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本会重大的事项(如章程修改等),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不设名额限制。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状况;
6.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审议修改协会章程、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计划和议案;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审议各分会会长建议名单;
5.参与领导本会相关分会工作;
6.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7.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财务收支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推荐聘用秘书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4.负责起草协会章程、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负责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务;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分会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各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各分会会长、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分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会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
第三十条分会工作职责
市旅游协会根据分会工作实绩,实施年终考核。
1.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自律公约,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实施。
2.建言献策。各分会每年要根据全市旅游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具有价值的调研活动,提供素材,供市旅游协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3.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可独立、联合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每年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不少于1次,开展业务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内容应主题鲜明、形式各异,尤其要结合本行业建设发展中会员关心,迫切需要支持、帮助和解决的问题开展。
4.开展市内外经验交流活动、学术讲座,尤其要不断吸收市内外、国内外本行业的前沿信息、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5.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要落实安全责任,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表彰先进,树立本行业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树立行业正气。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定期(每年一次)收取会费,并出具合法收据,会费坚持先计划后使用,一支笔审签。各分会使用经费根据需要报告市旅游协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及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及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及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及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及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2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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