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将重组与企业合并、
债务重组区别开。因为重组通常是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谋求现有资产效能的最大化;企业合并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重组和规模扩张;而
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
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
债权人尽可能减少损失。
企业制定了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并已经对外公告,使那些受其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合理预期企业将实施重组,这构成了企业的一项推定义务。而
管理层或董事会在
资产负债表日前作出的重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形成一项推定义务,除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已经对外进行了公告,将重组计划传达给受其影响的各方,使他们形成了对企业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
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
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
预计负债。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其中,直接支出是
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给职工的遣散费,已经支付的
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违约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因为这些支出与未来经营活动有关,在
资产负债表日不是重组义务。
由于企业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在计量与
重组义务相关的
预计负债时,也不考虑处置相关资产(如厂房、店面,有时是一个事业部整体)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使资产的出售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