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创新是指通过对金融交易方法进行技术改进、更新或创设,从而形成新的市场架构的
金融创新。
金融市场创新是一个典型的自发过程,在这个意义上,金融市场创新不存在路径选择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余融市场创新在本质上又是一个
制度变迁过程,特别是对
发展中国家来说:就
制度变迁而言,
金融市场创新客观上存在着路径选择问题。并且路径选择对于
发展中国家的
金融市场创新、从而对于整个
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路径选择出现失误,其后果通常是灾难性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金融市场创新的首要意义是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创新路径的选择本质上是制度变迁路径的选择。一般认为,
制度变迁有两条路径: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属于自发性变迁,而强制性变迁则是由政府推动的变迁: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无论诱致性变迁还是强制性变迁,都不是最优路径。
对我国而言,最优路径应当是准诱致性变迁,即由政府提供诱致性变迁的条件或诱因,再由
市场主体根据极大化动机做出
创新。这是因为,我国的
金融发展不仅落后而且极不均衡,这决定了我国不存在真正
创新意义的诱致性因素。某些
创新行为本质上是
体制不完善的产物,因而不能形成
制度安排并与国际接轨。
同时,诱致性
创新所必需的信用意识在我国明显不具备。结果,
创新行为可能被扭曲,使金融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发展落后,使我国的
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变迁同样可能导致过大的金融风险:并且,由于强制性变迁属于
制度上的人为安排:因此,各种扭曲行为将很难避免。基于这些考虑,我国应当采取准诱致性变迁路径。
准诱致性变迁路径是一种将
金融体制改革与
金融创新结合起来的路径,同时也是一条符合审慎金融自由化的路径,选择准诱致性变迁路径需要政府提供引起变迁的条件,而不是由政府发起变迁。这些引起变迁的条件主要有:
遵循准诱致性变迁路径,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将分为两个阶段:模仿引进阶段和独立创新阶段。前一个阶段是在准诱致性条件下,由经济行为土体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模仿引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已有创新成果,使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由于接轨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准自然形成的特点,因此,可以避免在强制性变迁中常会发生的行为变异:一旦完成与国际接轨,我国的金融市场创新将自发转入以诱致性变迁为特征的创新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