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管理(financial markets administration)是指国家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行政、法律和经济管理的总称。它包括制定和颁布金融市场管理法规;检查和监督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审批
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业务许可;以及采用经济方式参与金融市场
活动。它的出现起到了调节金融
市场供求,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作用。
①国家管理模式。如美国模式,它是根据国会立法设立专门管理金融
市场的主管机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国会负责,不构成政府的一个部门。
②政府管理模式。国家设立专门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但隶属政府领导,构成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如
日本的
证券市场管理机构隶属于大藏省。
③自我管理模式。管理金融
市场的专门机构为民间性的自律管理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管理权限。如英国的
证券投资委员会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规定,享有管理金融
市场的权力和职责,但该委员会本身则是一个非政府性的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国家管理金融市场的专门机构由具备相当经验的经济师、
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分析专家、律师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③管理一切
证券发行和
证券交易活动,制定
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和标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调查、检查和仲裁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不法行为和交易
纠纷,执行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措施;
通过法律规范约束
证券市场行为,以法律形式维护
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是各国管理金融
市场的基本形式。①制订
证券发行方面的法律,将证券发行的条件原则发行申报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证券发行人与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法律化。②按照
证券交易法管理证券交易活动。有价证券交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a.证券交易组织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b.有价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c.对违反有价证券交易法的各种欺诈、投机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等。③制订管理
证券机构的法律,确定证券机构的经营原则业务范围和应尽的义务。
金融
市场上的经济管理主要体现为
中央银行通过其政策手段影响金融市场的活动。
中央银行在金融
市场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中央银行为实施其
货币政策,调节
货币供应量,开展
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或卖出
有价证券,成为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肩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职责,它可以通过自身的业务和管理手段调节与管理金融市场。
公开市场业务、
法定准备率和
再贴现政策,是
中央银行调节
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调节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的重要措施。尽管在这三大手段中,
公开市场业务对
证券市场的影响最为明显,其他两项经济手段只能以间接的方式影响金融市场运行,但从总体看,由于
中央银行在
金融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当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干预金融市场时,其效果往往是明显的。
金融
市场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和分散的市场活动,一般来说,单靠
国家机构和
中央银行来管理金融市场上的
证券投资活动是有限的,必须建立各种自律性管理组织实施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所谓自律性管理,又称自我管理,是自己管理自己的
投资行为。即通过自愿方式以行会、协会形式组织一定的管理机构,制订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管理规章,自我约束会员的证券
投资行为。自律性管理组织通常包括
证券交易所和各种
证券商协会,以及
同业拆借公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