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
金融机构将其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
金融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由特定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商品种类
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种类甚多,分类说明如下:
以证券化标的资产来作区分:企业贷款债权、房屋贷款债权、现金卡债权、信用卡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债权、一般企业应收帐款、债券债权、租赁债权等。以证券化标的资产来作区分:企业贷款债权、房屋贷款债权、现金卡债权、信用卡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债权、一般企业应收帐款、债券债权、租赁债权等。
以受偿顺位来区分:分为优先顺位(信用评级较高、本金利息受偿可能性较高)、次顺位受益证券(反之)。以受偿顺位来区分:分为优先顺位(信用评级较高、本金利息受偿可能性较高)、次顺位受益证券(反之)。
以发行期限来区分:分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受益证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间)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证券。以发行期限来区分:分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受益证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间)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证券。
以发行方式来区分:分为公开招募(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或私募(销售对象、人数、转让限制有一定规定)。以发行方式来区分:分为公开招募(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或私募(销售对象、人数、转让限制有一定规定)。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一般企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可分为公司型态或信托型态)之创设及其隔离风险之功能,从其持有之各种资产如住宅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等,筛选出未来产生现金流量、信用品质易于预测、具有标准特性(例如类似的期限、利率、债务人属性等)之资产作为基础或担保,经由信用增强及信用评等机制之搭配,将该等资产重新组群包装成为单位化、小额化之证券型式,向投资人销售之过程。
参与机构
相较于一般金融商品,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架构庞大,牵涉的机构相当多,分工负责各个环节,用意在一方面是透过各个机构的专门知识专责进行,另一方面并有互相监督辅佐、风险分散之机制。以下再针对受托机构及服务机构详细解释。
依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大架构:特殊目的的信托(SPT: Special Purpose Trust)与特殊目的公司(SPC: 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其皆是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目的,惟组织形式之差异,特殊目的信托可由经营信托事业,如银行的信托部,来从事资产证券化之信托关系,其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受益业证券;
特殊目的公司则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为一人股东之有限公司,专责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资产基础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在专案结束后即行解散。目前由于台湾信托组织较为完备,大多数进行案件皆采特殊目的信托架构。
受托机构之负责事项如下:
1.负责证券化计画之申请,
2.提供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
3.信托资产之管理及处分,
5.召开受益人会议,
6.备置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之副本或誊本及受益人名册,
7.于每营业年度终了及资产信托证券化计画执行完成后四个月内,做出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报告书,向信托监察人报告,并通知各
受益人。
受托机构得将信托财产之管理及处分,委任服务机构代为处理,亦即服务机构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帐款,并将收取之款项依照契约之内容,给付予
证券投资人。由于服务机构须处理大量的帐款相关事务,必须拥有运作大量业务之体制及实际运作组于,因此通常都是由创始机构担任。创始机构兼任服务机构,除可透过收款、付款及其他服务,与其原来顾客维持往来关系外,尚可因为提供服务而获得额外之收入。信用评等机构在对证券化商品从事评等时,除参考资产之实际绩效及整个证券化架构外,服务者之
管理能力及管理体制,往往亦列为重要评比项目之一。
风险隔离
由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架构,我们得知,资产已由创始机构信托或让与至
特殊目的信托/公司,通常也会由律师出具
真实出售的证明书,或会计师由资产负债表的认定,从法律会计架构确保资产债权与其
担保物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已完全移转至特殊目的信托/公架。未来创始机构若发生营运困难或
财务危机等情事,这些风险已与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隔离,将不致影响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的品质。券隔离,将不致影响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的品质。
由于风险隔离的特性,一个信用评等低(如BBB)的创始机构,如果旗下有品质优良的资产,可经由资产证券化的导管机制,发行信用评等较高(如A)的受益证券,不仅增加筹资管道,降低
资金成本,也益于资产负债管理的灵活运用。
信用增强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特性之二,为透过信用增强的方式,将资产的潜在风险重新包装,提高受益证券的品质,当资产现金流量不稳定时,仍有担保等措施的保障,使投资人能按契约所约定,按时收到利息与本金。
信用增强主要分为外部信用增强和内部信用增强,外部信用增强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是
信用保险的方式;内部信用增强有超额担保、主/次顺位架构、准备金帐户、超额利差、交换避险及资产替换等。
风险分散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以一群组债权为标的,数目通常有数十到数百笔,必且经过严格的筛选,数量化模型的衡量,已达成适度风险分散的要求,尤其是影响资产品质的重要条件,例如房贷中房屋担保品地域的分配、企业贷款产业的分散,在证券化
资产组合中都会做出适当的分配。
投资一个企业的
公司债,当该企业信用状况恶化,无法偿债之虞时,该公司债立即面临很高的违约风险;金融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是一群组资产,当单一债权违约,占整体群组的比例相对小,而经过证券化后之持份切割,每一投资人拥有的持份仅占全部证券化商品的一小部分,因此达到风险分散的效果。
信用评等
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公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强制接受信评。但以目前推出案件而言,为了提升产品优势与增加投资诱因,每一证券化案件均经过信用评等。
在做资产证券化评等时,信用评等机构会依据商品的资产组合品质、分散程度、架构设计、现金流量分析、参与机构、法律架构等,各方面进行了解评估,最后给予信用评等,并定期审核信用品质的变化,必要时再做信用评等的调整。定期审核信用品质的变化,必要时再做信用评等的调整。
违约率低
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由于有前述几项优势,再加以商品架构上的特殊设计,可将风险重新包装,使主顺位证券可获得较高信用评等,违约率也相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为低。
资产组合透明
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时,会在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内,揭露资产组合的重要资讯,如房贷证券化会提供贷款额度、年期、房贷利率、贷款额度、过去违约纪录与房屋价值比(LTV:Loan to Value)等重要资讯的
统计表,投资人可借此对资产品质再做评估确认。
税负优势
国内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的课税规定,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额扣取百分之六,在利息所得实际分配时,以受托机构为
扣缴义务人,依6%扣缴税款分离课税,不并计入投资人之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不并计入投资人之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税负比例相较于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税负比例相较于其他固定收益商品低,是相当大的投资诱因。
扩展投资领域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为房贷、车贷、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租赁债权等,这些原本仅为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或企业金融资产,透过证券化后,成为其他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可投资的工具,无形间扩展了投资领域。当前的金融情况下,债券的
收益率偏低,且在此经济情势未明朗之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开启了另一道投资途径,并且鼓动
金融创新,商品可因应
需求弹性设计,扩展了
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场的深度与广度。
利益
从事金融资产证券化主要可以获得以下的利益:
首先,它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结合。经过证券化的过程,
金融资产可转化为资本市场的商品,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转化成现金,改善创始机构的
自有资本比例。创始机构不必等到收回应收债款就可以获得资金做进一步运用,资金的运用因而更为有效且具有弹性。
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将债权转化成可以交易的证券,创造出债权市场,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使金融市场更有效率。
第三,证券化将金融资产广泛的散布至投资者手中,一般大众因此也有能力参与金融资产的投资。虽然许多资产证券的主要投资者是各种金融投资机构,但我们也不能轻忽一般大众的投资潜力。只要给予充分的时间去了解这些新的金融创新商品,相信一般大众亦可成为金融资产的重要投资者。最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是,它可以
分散风险至广大的投资者中。
最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是,它可以分散风险至广大的投资者中。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它也可以增加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工具,透过各种投资组合的方式,投资者同样也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但对相关各方提供各种利益,同时也提供政府一个处理金融危机的工具。最明显的例子是韩国政府在
东亚金融危机时,为了处理银行大量的不良债,政府设立韩国抵押公司向银行收购这些债务,并将之转换成证券,有效的促使韩国自金融危机中复苏。现今韩国金融债券市场已非常发达,有很大一部份要拜金融危机之赐。
风险
在带来各种利益的同时,资产证券化也有风险。最大的风险即是有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信用风险过大或应收债款的品质不良,导致投资人损失。最大的风险即是有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信用风险过大或应收债款的品质不良,导致投资人损失。例如,美国陶尔金融公司从事
健康保险应收帐款证券化的业务,最后该公司的主席却因被控诈欺而判刑20年。另一个例子是,美国第一家从事信用卡债款证券化的德拉瓦共和银行在发行后一年即宣告失败。然而,投资者可以较放心的是,以美国过去的经验,这些例子的比例并不高。
事实上,在现今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有多项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例如采用各种信用增强措施、投资评等、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立公平交易机制、资讯公开机制等,这些措施多已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有了这些保障后,投资人则可依据各项揭露的资讯做为投资的参考。
然而不论规范如何完备,实际操作中亦潜藏着风险。例如,建立专业客观的评比机构及专家(例如会计师)的中立客观也是在操作中所要注意的课题。一般而言,投资金融资产证券时,投资者相当依赖律师与会计师的专业意见,此时专家需根据专业诚信的原则对投资人做出建议,千万不可像恩隆案中的
安达信会计公司,因揭露不实而造成整体社会的伤害。
此外,除了投资人的风险外,相关银行也会制造出一些
道德风险。有学者指出,银行因从事金融资产证券化后,因可将债权转移,违约风险也同时转移,故银行在审视贷款时可能过于轻心,而造成更高的借款人违约风险。因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疏于贷款审查,也算一种道德风险。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十分复杂,牵涉许多各种不同的参与者。若要做到各种机制完备,并使投资者接受需要一段时间。一般而言,整个制度要步入正轨需要5-10年的时间。国内因刚刚涉入此一领域,政府与银行皆还未能适应,例如在
不良债权上,目前还是以直接出售为主。然而,这些应都只是暂时的现象,在经过摸索期后,资产证券化的商机终将吸引银行业者的投入。
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
台湾学者对不动产证券化的通说认为,所谓的不动产证券化是指透过某种组织性安排(如公司型或信托型),将原本流通性低之不动产转换为
有价证券之交易模式。其基本架构为,将投资人于其所投资之
不动产间的法律关系,由直接持有不动产的物权关系,转换为持有代表经济效益的有价证券,将不动产价值由原先的
固定资本的形态转变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本性证券。换言之,即是以证券形式由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透过不动产专业开发或管理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以获取利益。
虽然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都为证券化,而且又有关联之处,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台湾所谓的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藉由发行股票或债券向资本市场筹资,而金融资产证券化则既不是藉由发行债券,也不是公开发行股票,而是透过发行以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券,出售该资产未来的应收现金流量来筹资。
今年刚通过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得将包括不动产担保抵押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在内的金融资产,
信托给受托机构或让与特殊目的公司,由受托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受益证券。换言之,即是架构一特殊目的信托或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以隔离资产破产的风险,以吸引大众投资。因而,依据该条例,与不动产有关之债权,例如,抵押担保贷款债权得以证券化,,而相对应的是不动产物权证券化。因此,紧随着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通过,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依行政财经小组决议,研拟不动产证券化之法制,并于今年三月提出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