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的《
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于
银行承兑汇票有着严格的使用限制,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
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所以,在我国
银行业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与银行承兑的数额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该银行享有
信用贷款,则可以少于银行承兑的数额。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
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
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
优先受偿权。
(4)接款方在接款行的中间方
临时账户内,存入全额贴息(包括综合服务费)履约金,该项资金实行三方(注:接款方、银主方和中间方)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