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
土地附着物。
(1)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
不动产。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
收款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进一步深化营改增试点、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等工作,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