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人事管理政策,研究拟定全市
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以及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对全市人事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综合管理全市国家
公务员队伍。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调配工作;完善全市
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政策,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和有关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
农转非”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拟定全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人才市场建设和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拟定全市人才市场与人才流动发展规划及政策;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全市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和中专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承办全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及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优秀人才的录用工作;建立和完善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八)贯彻国家、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探索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办法。
(九)贯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拟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离休、退休管理办法,并共同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长沙行政学院、
长沙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
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来长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三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长等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专家);管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回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人事与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