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四)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督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审批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热、恶臭、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来信来访及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市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组织实施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执行、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评估;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资质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指导和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援建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各类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职能: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承办文电、档案、保密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及文件、文稿的起草与信息调研、局系统政务公开等有关工作;负责信访、群众举报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负责区、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证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安全、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编制、上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市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承办国家、省补助本市环境保护系统资金项目的审核;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治理资金;对全市排污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污染治理贷款豁免的财务手续和排污收费票据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报帐,负责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职能::配合省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起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或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参与组织、协调起草本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行政措施工作;组织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实施或受理管辖权限内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组织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和被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应诉工作;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调查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监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负责“爱卫”检查中的环保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培训及对非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科技发展处
职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和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保科技研究;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对获得国际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等资质实施情况的监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单位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监督环境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联系市环境科学学会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建立环境数据信息局域网;负责制作和更新公众环保网页,并与全市各级政府网站连网;负责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编制统一发布全市环境信息;承办我市涉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组织、协调市内履行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活动。
污染监督管理处
职能:负责市区的环境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行政措施;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核定,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实施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由国家、省确定的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治理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措施进行竣工验收;承担全市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源、放射源、核材料或核设施等实行环境安全监控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可作原料的废物出入境(含国内异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负责污染治理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职能:组织草拟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行政规范性措施;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督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自然保护区和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监管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小城镇建设的规划论证并负责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指导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人事教育处
职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局系统干部的考察、培训、选拔、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社保、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留学、培训、考察、访问人员的选派、政审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人事统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监察室
职能:1、认真贯彻落实《监察法》和省、市监察工作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政效能和行政纪律进行检查、监督、督办。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局系统各所辖部门、单位中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检查局系统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5、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和违纪、违规案件的情况调查。6、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招投标,并对治理工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7、不定期的对“三同时”建设项目和老污染治理项目及市政府办实事项目进行督查,每年对局属财务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8、为做好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及环保产业工作的保驾护航,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加强督查,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9、强化监督机制,督促各县(市)、区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办事公开制度,确保工作实效。10、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单位
长沙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
职能: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3、负责辖区自然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管理的现场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对农村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对农业污染和大型禽畜养殖废物排放、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取缔关停“18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秸杆禁烧区禁烧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对本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和回复;负责环保“110”社会联动工作。6、负责对各区、县(市)环境监理站的业务指导和对全市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8、完成市环保局交办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职能:负责本市分管区域内饮用水源水、地表水、地下水、大气、机动车尾气、工艺尾气、酸雨、噪声、土壤(底泥)、生物的例行监测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监测任务。及时收集、汇总全市环境监测数据,编写环境质量与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掌握辖区内与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及噪声环境有关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础资料及其变化动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质量保证。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负责本市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和科研工作,为本市的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承担区域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及建成项目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承担环境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承包。申报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及绿色产品的环境监测和初审;清洁生产工艺的审计和研究。
长沙市环境保护宣教站
职能:做好经常性环保宣教工作,完成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局环境宣传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好环保宣传报导和信息反馈的编写工作。组织落实“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的宣传活动。加强同新闻单位和宣教部门的横向联系,搞好本市系统的环保宣传网络建设。指导各区、县(市)环保局抓好中、小学生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环境教育工作。编印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组织大、中型企业环保宣教骨干进行培训。做好《中国环境报》的征订发行工作。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环保信息。
长沙市环保资源交易所
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环保产业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办法,并督促落实;推广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发性能先进、可靠、经济、高效的环保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和监测仪器;对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负责环保产业生产信息交流和环保产业协调管理工作。
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职能: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是我市十三家重点科研所之一,现有各级科技人员24人,其中副研、高工10人,工程师10人,成立于1974年,在环境科研、污染治理方面等专业方面有很强的综合实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课题数十项,多次荣获科技进步奖,拥有国家级专利六项,湖南省最佳实用技术二项,是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技术依托单位,特别是在工业废水(制革、印染、屠宰、重金属、医院)和生活污水(小区、机场、宾馆)治理,工业废气及锅炉烟气治理,噪声(发电机、空压机、风机)治理等环境工程方面有独特的技术、广泛的设备成套网络、全面的综合服务能力。电子计算机在环境工程设计、科研管理工作中得到普遍应用,计算机CAD制图率达100%。
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9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8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执行。
(四)关于辐照食品监管部门职责的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加强辐照食品监管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市环保局直属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解放东路106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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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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