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经济利益是指
注册会计师与
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
财务利益关系,重大的间接利益会影响注册会计师或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间接利益是重大的,如果间接经济利益并不重要,则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经济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属于重大,现在尚无具体标准,实务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界定。
间接经济利益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
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
经济利益;二是
注册会计师在
客户公司或
合资企业中拥有
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
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
信托持有的
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
股权或该
信托的
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
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
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
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
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
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
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
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
母公司、
子公司以及
联营、
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