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国土资源局
阜新市的政府工作部门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行政科室
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有关文件的起草及相关科室代局起草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书、文字综合、政务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负责机关的事务管理及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财务科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财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负责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核算;紧紧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土资源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收支全过程的财务管理;适应财政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实现财务工作的观念创新、职能创新和制度创新。
综合规划科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负责起草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起草编制地质环境防治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农转用项目用地预审和补充耕地方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计划制定和综合统计工作并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中的的宏观调控作用。
调控监测科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国土资源专项的立项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文稿的起草与综合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全市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政事宜;负责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土地利用科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国有土地收购收回计划。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协议出让工作;制定土地基准地价并负责颁布实施;负责土地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耕地保护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负责全市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项目的立项、验收及实施管理;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矿山及基础设施土地复垦实施监管工作。
征转用地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地籍管理科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执行地籍管理的办法和地籍调查、监测、汇总的规程、规则和技术规范;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的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权属变更调查及地籍汇总;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负责核发土地证书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负责土地证书的年检;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和裁定;负责市辖区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管理和两县土地权属变更的指导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科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矿产开发管理科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审查年度开发利用报告及采矿许可证年检,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地质勘查科执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复核和探矿权转让复核;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辖区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环境科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性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收缴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工作;对地热、矿泉水勘查、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鉴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实施保护监督管理。
人事教育科负责市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成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对外合作交流事务;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受市局党组的委托,做好县局和各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和任免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执行国有土地的收购、收回计划,对全市企业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收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没收和依法收回的闲置、撂荒及其它无力继续开发的土地,并纳入储备管理;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做好对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市土地征用整理中心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占用、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期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省、市投资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前期选址;组织和指导各县、区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初审;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实施中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工程设计变更协调工作;承担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量确认、质量认证等技术性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储备库(包括国家、省、市三级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的建设及日常管护;组织实施我市各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及“异地补充耕地”工作。
市黄金管理处负责黄金资源勘查、开发、黄金开发项目的立项,技术经济可行的论证;负责黄金矿山的组建、指导、监督矿山探、采、选、冶技术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负责新办、补办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的审查和申报;负责黄金矿山技术改造,产品、产量的统计、复核及上报;负责黄金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来阜地勘单位黄金、白银工作环境的协调服务,保护黄金矿产资源,严格监控私挖乱采、非法加工,维护黄金矿业勘采秩序;负责黄金矿山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以黄金为原料的相关产品开发及推广;负责黄金产品的营销服务,普及黄金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处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统计、土地资源状况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技术工作;负责全市地籍测量、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土地登记发证宗地图测绘及其他项目测绘;承担制定全市及区域国土规划、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技术工作;承担申报国家、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其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勘测、论证和规划设计;承担各类土地利用图和地形图的编绘、地图数字化、数字化入库等。
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拟订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受理并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检查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土地出让金、两权价款、土地租金等国土资源各项规费的稽查;负责上级交办和其它部门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对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案件向有关机关的移送工作。
监测信息中心
1、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为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收集地矿信息、地质资料;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监测;地勘项目论证及立项;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定期测量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量的开采和损失;定期勘查或推测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合理、合法采矿和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编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核实报告。
2、对全地区地质环境进行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重点监测海州露天煤矿;及时发现地质灾害,研究演化规律和防治措施;承担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工作规划、计划,汇总,收集、整理国土资源数据、资料、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本系统计算机应用工作的技术培训,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负责组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空间数据库、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等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负责全局档案(人事档案除外)管理工作。
海州露天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海州露天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矿山公园建设。
测绘地理信息局
1、拟定全市测绘行政、经济、技术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基础测绘,国、省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
2、拟定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建立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根据授权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3、拟订地籍测绘规划、计划;对地籍测绘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地籍测绘项目,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4、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国、省界线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组织编制全市行政区划(省、市、县)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
5、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技术;管理测绘成果及全市测量控制系统;组织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对外测绘科技合作交流。
为国土资源局财务科提供辅助性财务核算工作。主要是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对市级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收财务核算;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算。
阜新市采矿权交易中心
为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采矿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平台。
阜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编制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承担挂钩试点项目的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报批、备案工作;监督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开展折旧复垦立项,承担折旧区复垦规划设计的审核和复垦竣工验收工作。
各分局
海州分局、太平分局、细河分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阜新经济开发区分局、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沈彰新城分局。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辖区内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项目立项和报批的基础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依照审批权限承办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用审查报批的基础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的报批工作等。
(2)负责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估价出资、交易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等。
(3)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审发土地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基础性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证书的验审;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的管理工作等。
(4)负责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态巡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工作等。
(5)负责对采矿登记、复核、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复核的基础性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等。
(6)负责落实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矿产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负责对地热、矿泉水、油气勘查的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立项、初审的基础工作等。
各分局国土资源服务所职责:
参与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农村居民建设用申报的批准后的实施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参考资料
主要职能 .阜新市人民政府 .
内设机构 .阜新市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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