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谷令事件
19世纪末日朝外交纠纷
防谷令事件(방곡령사건)是1889年至1893年日本、朝鲜之间因朝鲜政府和地方官吏发布禁止输出谷类(大米、大豆)的命令而引起的一次纠纷。1876年《江华条约》缔结后,日本从政治上和经济上对朝鲜进行侵略,引起朝鲜反日情绪的高涨和清朝势力的发展。1886年后日本势力退却,朝鲜不断发布“防谷令”。1889年后咸镜道观察使赵秉式以歉收为理由发布禁止大豆输出的命令,日本政府认为这对日本的大豆贸易商是个很大的打击,要求赔偿损失十四万七千日元和处罚地方官。此事尚未解决,黄海道又发布同样的命令。1890年,防谷令虽予解除,但两国间仍继续发生纠纷。1893年5月朝鲜在日本的军事压力和清朝的劝告下实行妥协,同意赔偿十一万日元。
历史背景
所谓“防谷令”是朝鲜禁止谷物输岀的政令,此不仅指输出国外而言,国内一道一府甚至一县,亦可禁止谷物输出。颁行防谷令的权限属于监司、府使或县令,并不需要经过中央政府的核定。凡在各道府县辖境之内,遇到灾害以致谷物歉收时,各级地方政府皆有权颁此禁令。其立意虽善,但仍难免发生种种流弊。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
1889年秋,日本各地发生灾歉,于是大量从朝鲜输入粮食,日商在其政府支持下,以“高利贷商业资本”方式向朝鲜购买米谷与大豆,遂导致朝鲜本身粮食不足的后果。咸镜道监司赵秉式因该辖区内歉收,拟自同年十月初一日(10月24日)起,以一年为限,禁止豆粮出口。惟依据《朝日通商章程》第37款规定,应于施行前一个月先行通知日本领事。赵秉式的“关文”于九月初一日发出,但辗转两周后始达朝鲜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外署),因此当外署通知日方时,离实施日期仅余半月(九月十七日)知照日本代理公使近藤真锄。赵秉式不顾时间上的疏忽,仍照原订计划,严厉执行防谷禁令,反之,近藤真锄却不承认该道有天灾或歉收事,要求撤消禁令。朝鲜政府在日方催促下,不得已饬令该道即时解禁,因赵秉式抗命,随后又按日方要求,惩处赵氏。此事就条约而言,防谷令于施行前虽有预先通知日方的义务,却无征求外国公使同意的必要,近藤却忽视朝鲜自主的权利,竟云:“夫案关两国互市,无论有损有益,必须先行商议妥协,方可施行,断不容一国擅专也。”实为强词夺理。其后文屡提撤惩赵秉式要求,亦有干涉内政之嫌。同年年底,赵秉式勉强宣布解除防谷禁令,惟偏远地区实际并未解禁。日方因而大感不满,驻元山领事久水三郞主张派舰赴朝示威,甚至日外务当局亦认为非撤监司不足以收弛禁之实。在近藤的不断催迫下,朝鲜政府终于1890年三月调任赵秉式为江原道监司。
第二阶段
至此,防谷令既已弛禁,监司亦已调迁,照理本案应告结束。但日人并不满足,经营大豆业的日商自称在此次防谷令施行期间受到损害,要求赔偿。驻朝日使接受元山日商的诉请,外务省乃于1891年二月派石井菊次郞、松井庆四郞前往元山展开实地调查,并决定进行赔偿交涉,令驻朝公使梶山鼎介向朝鲜政府提出要求。
当时朝鲜廷臣之中,对本案分两派:一派赞成赔偿,并惩处赵秉式、此以右议政金宏集主张最力,另一派则反对赔偿,极力袒护赵氏,此派以闵应植为首,对外署督办闵种默抨击甚烈。中国驻朝官员袁世凯同情后者,责备外署未据理拒驳,任意收受日方的照会。朝鲜高宗于派员调查事案真相之后,终于采择金宏集之议,准许赔偿。闵种默遂于1892年闰六月十二日(8月4日)照覆日使梶山,认赔六万余元(日方原要求十四万余元)。梶山虽原则上接受闵氏意见,而元山日商则大表异议,日外相陆奥宗光亦决定加以拒绝,并派外务省通商局长原敬赴朝协助梶山进一步交涉。
此案未了,而“黄海道案”又接踵而起。仁川日商指黄海道监司吴俊泳擅自施行“防谷令”以致受害,遂由日本驻仁川领事林权助向梶山公使提出损害赔偿之议,其数目共达四万八千余元。日方将此案并入“咸镜赔偿案”交涉。
第三阶段
1892年秋,日商大肆活动,到处陈情,日本自由党与改进党乃将此案作为攻击政府的资料,甚至在众议院议会席上提出质询,至此防谷赔偿案又一变而成日本内政争论的问题。日本政府突于十月中旬免梶山职,改派大石正巳继任公使。袁世凯对于此案初采观望态度,未加干预,及至大石驻朝,始积极指导朝鲜外署,操纵本案的交涉,从此,防谷令事件又进入另一阶段。
袁因大石抵朝后公然鼓吹朝鲜自主,决定予以打击,乃怂恿朝鲜官员与之周旋到底。大石几次与朝方交涉赔偿问题,均无结果,至1893年正月,即将赔偿额提高至十七万余元。袁大不以为然,乃将之一一加以比较研究,认为内容有欠明确,决代外署撰拟照会文稿,并嘱新任外署督办赵秉稷递交大石,大石不予接受。此稿可说为本案谈判中极具重要的文书,牵涉内容非常广泛而复杂,由此可明了袁的基本立论所在。(有人认为此稿系由黎仙得与具礼等所代笔,然并无左证,不足为信)。袁在此稿中指出日方所提赔偿额完全没有实据,各项要求均乏双方买卖契约之佐瞪,内容殊多可疑,其要旨如下:
大石态度傲慢,蔑视朝鲜官员,不屑与受袁操纵的外署交涉,欲与议政府径商,却为朝方所拒。大石不但受朝鲜政府上下的抵制,且遭他国驻朝使节的奚落。为了打开僵局,认为经由正常的外交途径不能完成使命,而必须改之以强硬手段始能解决,于是向日本政府建议采取武力恫吓,欲占领仁川、釜山海关(所谓“4月2日提案”)。日本政府认为此时不宜如此,出兵占领海关事,不但违反天津条约,且易引起国际纠纷。首相伊藤博文与外相陆奥宗光俱无采取强硬政策之意,愿依循和平方针与朝鲜政府交涉。正好前任中国驻日公使李经方提出大石与袁协力合作之议,陆奥乃于二月二十六日(4月12日)致函李经方,转请袁调停,并训令大石说:“此时不拟再言及他事,惟与袁氏交好。当实行此一手段时,务使袁氏协赞我案,乐意劝说韩廷,以结束本案为上策。纵使朝鲜政府不听袁氏劝告,无异使袁居中调停之劳归诸泡影,则袁对朝鲜政府之感情必趣恶劣,朝鲜政府无异开罪于中、日两国。将来在本案处理上,本政府必可多方防止与中国之纠纷。”
大石在汉城等候日本政府训示期间,本案谈判一时陷入停顿状态。朝鲜廷臣大都倾向“闵梶协议”,即以六万余元赔偿案谋求结束。袁亦同此见。外署遂于二月初将此意告知大石,这充分显示朝方具有打开僵局的诚意。无奈大石仍固执己见,不理会外署的提议,反而要求与议政府径商,当然会遭婉拒。
日本政府既欲透过袁世凯协助以谋妥协,为了贯彻此项方案起见,特派外务省参事官松冈郁之进赴朝,传达一切。大石遂偕同松冈访袁,商请从中调停,袁则明白表示只有“闵梶协议”始能应命,态度颇为坚决。后因日本政府提出折衷办法,在赔偿额与付款等方面表示让步,袁的态度亦趋缓和,惟对大石提出的新方案要求咸镜与黄海两案一并商谈甚不以为然。朝方亦无反应。
大石对袁的调解已感无望,乃向日本政府重提“4月2日案”的实行问题。日本政府以为朝鲜政府既不接受袁的调停,遂亦同意改采强硬政策以为对付,而于三月十七日(5月2日)通过外相的建议,决定向朝鲜政府发出“最后通牒”。惟仍不愿为此案而使两国关系决裂,犹望留一转圜余地,乃将限期定为两周,并暂时搁置所谓“报复手段”。陆奥指示大石,宜向袁说明日方所提要求之正当,且愿再减少债额以求妥协。大石因几次要求晋见朝鲜国王被拒,乃乘日陆军参谋本部次长川上操六来朝视察之便,随川上进宫,并将“最后通牒”递交朝鲜政府。大石于觐见朝鲜国王时态度突兀,随后复请独觐,颇遭朝鲜政府之忌。
事件结果
日外务省于寄发大石新训令之同日,又电命驻津代理领事荒川巳次将伊藤首相亲笔的“半公开信”(其内容大意是放弃原提十七万元案,而降为九万五千元,请北洋大臣劝说朝鲜政府接受)交与清北洋大臣李鸿章。翌日,李鸿章与荒川谈论防谷赔偿问题,率直表示其对此案的见解,与袁并无不同,坚持赔偿额应为六万余元,反对再行增加,尤不以日方“撤使绝交”的作法为然,此不啻全面拒绝伊藤首相的恳求,荒川促请重行考虑,李始答应按照伊藤的建议劝告朝鲜政府,并嘱袁调处。同日,李函覆伊藤,随又电示袁说:“顷日相伊藤电称‘韩禁粮索赔不允,乞饬袁道讲劝赔本免息,否则撤使绝交……’彼令提督索赔,显布疑兵,或相机劝韩酌增,了此葛藤。”
日本甚盼取得袁的协助,不惜降低条件,以达成协议,大石则仍坚持采取强硬手段。此时东学道徒已有聚合征象,李鸿章担心日本嗾使朝鲜人起事,于中国不利,嘱袁“与大石开诚布公商办”,袁仍然不愿劝朝鲜增加赔额而致“失字小之体”。朝鲜政府为了避免与大石谈商,先派南廷哲取代赵秉稷为外署督办,继令驻日公使权在衡向日本政府提出改在东京谈判的问题,同时希望日本政府调回大石。中国方面,袁、李等都赞成改地重商,总理衙门亦不以大石的恫吓朝鲜政府为然,甚盼驻日公使汪凤藻劝日本政府和平解决此案。日本政府虽拒绝朝方要求,但仍令大石离开汉城赴仁川等候训令。至此情势急转直下,反呈协调契机,日、朝双方均有让步的表示,袁亦劝告朝鲜政府接受日方所提新方案。朝鲜政府终于在1893年四月初四日(5月19日)承认咸镜道赔偿额九万,加上黄海道及其他各案赔偿额二万,合计十一万元,其中六万元先付,余款分三年付清。久悬的防谷案至此结束。
事件评价
防谷令事件能够解决,李鸿章、袁世凯调停之功实不可没。袁对本案评说:“倭人虽未能如愿相偿,亦可稍厌其欲。韩以五案笼统并结—,亦不至过形吃亏,庶为两全。”防谷令事件最足以表现此一时期中、日、朝三国关系,这本来并不是大事件,日本却为日商区区损失而视之为损害赔偿的问题采取外交途径以谋解决。中国方面,袁、李基于宗藩关系的立场,从中调停,为藩属排难解纷,达到圆满解决,实属难能可贵。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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