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联盟国家间联合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
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
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全称《阿拉伯联盟国家间联合防御和经济合作条约》,是以埃及为首的阿拉伯国家的“集体安全公约”。条约由埃及、黎巴嫩、叙利亚、沙特阿拉伯、阿拉伯也门、伊拉克和约旦,于1950年4月13日在开罗(一说6月17日在亚历山大)拟定,同年6月至1952年2月先后签字,1952年8月23日生效。条约规定:生效10年后,任何缔约国如退出条约,须在12个月前通知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阿盟22个成员国都加入了该条约。
主要内容
组成
条约由13条正文、1个军事附件和1个补充议定书组成。
内容
缔约各国决心以和平方法解决一切国际争端;对任何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任何武装侵略行动,均被认为是针对全体缔约国的侵略行动,缔约国保证立即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有效手段以击退侵略;任何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完整、独立和安全如受到威胁,缔约各国应立即进行磋商;缔约国保证不缔结与本条约规定相抵触的国际协定,亦不在其国际关系中进行与本条约目的相违背的行动;如发生战争,除经一致同意另选司令外,联合部队最高指挥权应授予拥有最大军事部队在战地行动的缔约国。
条约规定设立
①联合防御理事会,由缔约国外交和国防部长或其代表组成,处理有关实施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事项。
②常设军事委员会,由缔约国军队参谋部代表组成,负责草拟联合防御计划。
③军事顾问委员会,由缔约国军队参谋长组成,负责监督常设委员会的工作。
④经济理事会,由缔约国经济部长或其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国间的经济合作。
影响和意义
该条约是第一次中东战争后,阿拉伯国家为加强相互间的军事合作、共同对付以色列的侵略而签订的。但由于阿拉伯国家间政策分歧,特别是1955年2月伊拉克土耳其签订《巴格达条约》后,该条约组织基本上没有活动。1955年10月~1956年3月,埃及先后与叙利亚沙特也门约旦等国签订双边或三边防御协定来代替联合防御条约。1959年3月伊拉克宣布退出《巴格达条约》后,联合防御理事会于1961年6月开会,决定继续执行联合防御条约。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08 09:45
目录
概述
主要内容
条约规定设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