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释,限制减刑意为
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
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
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
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
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
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
徒刑。
①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在上海一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蒋某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其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据知,这是自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
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②据新华社电 2011年5月4日下午,杭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冯云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实施以来,杭州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冯云也因此成为
浙江省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
死缓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
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
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
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
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