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
法律术语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一项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财产义务,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但这一责任仅以继承人所得遗产中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由于限定继承比概括继承更合理,这一原则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接受。中国继承立法也确定了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概念定义
“限定继承”是“概括继承”的对称。
限定继承渊于古代罗马法,现代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均采用这种继承方式。
我国规定
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样就不需要由继承人声明限定继承。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国外规定
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继承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起3个月内把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继承意见表示。
有的国家民法规定,如继承人有隐匿遗产或在遗产清册中有虚伪记载,则丧失限定继承的权利,将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8 06:05
目录
概述
概念定义
我国规定
国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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