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
财政赤字是指财政应支未支、应付未付和由其他部门垫作财政性开支的款项。是按收支历史趋势推算的理论赤字与
实际赤字的差额。
隐性
财政赤字是
政府职能中隐含的,应由
财政承担支出,并在
财政收支中实际发生,而在财政收支账面上没有或无法显示出来的财政资金缺口。如
社保资金缺口,政府担保资金缺口,
公共投资缺口,医疗卫生
融资缺口,政府
公共部门的
债务以及其他无法偿还的债务,清偿
国有企业的
负债,国家保险范围外的银行破产,环境保护,灾害救济等。通常隐性赤字表现为一种政府道义上的责任,由于它存在于特定的体制条件和
统计核算方法中,不能反映或不能完全反映在
财政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银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账面上,其表现形式较为隐蔽,经常容易被忽视,而一旦事件发生,则使政府面临公众的预期和
利益集团的压力,给政府财政造成极大的被动,对
国家财政形成更大的冲击,我国曾经多次出现过的“假平衡、真赤字”所造成的后果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仅仅以显性
财政赤字来作为衡量财政赤字风险的
指标而不把隐性财政赤字计算在内显然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
由隐性
财政赤字所带来的
风险必将向金融领域转移,并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的
金融稳定。概括来说,隐性
财政赤字风险向金融风险的传导主要通过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机构传导途径,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对
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地方政府的
贷款担保的形式,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直接通过
银行贷款转化为银行的
不良贷款;第二个途径是政策传导途径,即隐性财政赤字必将影响到中央银行的
货币政策,并可能会影响到币值的稳定。
在政府举债
投资方式上,由于国家对地方政府直接举债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采用变通方式来举债,如通过成立类似“窗口公司” 的
负债载体来筹集资金。这也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采用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一种
间接筹资方式。为了达到借贷主体合法化和
筹资方便,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地市级政府部门近年来纷纷设立各类公司,如城建部门成立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司,
财政部门成立国资经营公司,交通部门根据道路名称成立建设公司等等,这些企业又通过出资、参股裂变为多家独立
法人企业,分别进行
筹资,从事
政府投资活动。
由于有
政府信用做担保,各
商业银行对这种“银政合作”形式贷款的积极性很高,打开各大商业银行网站,签署数百亿乃至超千亿元“银政合作”的例子比比皆是。以
中国建设银行为例,2006年4月3日,建行为厦门提供500亿元;2006年3月23日,为辽宁省提供1000亿元;2006年1月 23日,为河北省提供1200亿元。同一期间,其他银行也多有大手笔。地方政府运用“变通”方式推动基层银行过多介入
政府投资领域,形成了大量
信贷资金长期化、
财政化趋势,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将形成
信贷资金“空壳化”,为此
银行业要为地方政府(或财政)承担巨额的
资产损失,银行业的风险状况有可能进一步加剧。
财政赤字可通过增发
货币来影响
货币供给量,从而产生
货币扩张效应,诱发金融危机。如果
中央银行能够压缩商业银行的
贷款规模,在提供
财政借款时,不打破年度贷款总规模,那么,
财政性货币发行不会发生,也就不会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但事实上这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一方面我国的赤字额是在年终结算时才能最终知道,而库款的支付是在
预算执行中就已经拨出当赤字发生时,增加的货币已经进入
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新的
预算年度难以通过
压缩贷款规模来促使
货币回笼。要想在原有的
信贷规模基础上压缩各
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控制的。因此,在
中央银行依靠
财政性货币发行向财政贷款的条件下,就会因过量的货币发行而引发
通货膨胀,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由于隐性
财政赤字难以在年初的
财政预算中反映出来,对
货币政策的影响更大,更容易导致
信贷规模的失控而诱发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