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
社会行为
种族隔离,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种族隔离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是无法律规定但事实存在的。不论种族隔离是平等隔离,还是不平等隔离,实质上均是一种种族歧视行为。在种族隔离制度下,人民所能拥有的权利是依照其种族背景来划分;拥有欧洲白人血统者能享有至高的权力地位,而非裔、亚裔与种族混合血统者则受法律限制其参与政治及提升经济能力的机会。
概念简介
种族隔离,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历史上最著名的种族隔离发生在南非美国
美国种族隔离
自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其中的最重要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4年的“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等等。同时,沃伦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终结了美国南部各州的种族隔离法——吉姆·克劳法
南非种族隔离
历史概况
种族隔离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的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家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万人。
这个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其他混血门族)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歧别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1年南非共和国因为长期的被国际舆论批判与贸易制裁而废止。联合国也认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对人类的犯罪”。
南非共和国的政府说法是:“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明显的白人掌握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拥有的农场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资,而且工资通常无法养家;也有不少黑人失业。
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开始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国13%的边陲地带的十个“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的这些“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国”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都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隔离设施法——公共场合的坐位与使用以白人与非白人作为差别。
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
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
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其他在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特指南非的种族隔离为1948年至1990年间在南非共和国实行的一种种族隔离制度
相关措施
具体实践上,南非种族隔离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区)得到投票权或影响力,将他们的权益限制在遥远可能从未访问过的家园。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有时被声称是平等隔离,即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样的、但彼此分开的服务,但事实上非白人族群可得到的只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务。
相关法律
南非的种族隔离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为分类: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其中有色人种为早年白人移民与黑人(布须曼人与班图人)结合所生的混血子女的后代;印度人包括所有来自印度次大陆印度教徒、锡克教徒、穆斯林(含巴基斯坦人)和其他教徒;从1970年代起,来自中国台湾的华人在种族隔离场所也可以享受与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南非不人道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政策,一直拒绝与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关系。
与种族隔离有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如下:
1911年
矿业及工人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
1913年
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移民调节法(The Immigrations Regulation Act) 1944年
公民身份法(The South African Citizenship Act)
1949年
禁止跨族婚姻法(The 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背德法(The Immorality Act),对于跨种族的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1950年
人口登记法(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规定所有人口都要按种族登记; 反共产主义法(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规定政府有权查禁任何被指控为“宣传共产主义”的政党;集团地区法(The Group Areas Act),将全国分为不同区域,划出禁止黑人居住的地区;
1951年
班图人管理机构法(Bantu Authorities Act),为黑人建立了单独的管理机构;防止非法定居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Squatting Act),规定政府有权拆除黑人贫民区;土著建筑工人和土著服务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 and Native Services Levy),规定白人雇主有义务在白人区为其黑人雇工修建必要的住房;
1953年
隔离设施法(The Reservation of Separate Amenities Act),禁止不同种族的人混用公共服务设施,如盥洗室、候车室等;班图人教育法(The Bantu Education Act),将所有黑人学校收归政府管辖,终止了教会学校的存在;
1954年
班图人城市区域法(Bantu Urban Areas Act),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年
矿业和工作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将劳工领域中的种族隔离正式化;
1958年
促进黑人自治法(The Promotion of Black Self-Government Act),即“黑人家园政策”
1959年
班图人投资法(Bantu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起将必要资本转移至黑人家园的机构;大学教育扩充法(Th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ct),为黑人、有色人和印度人建立单独的大学;
1970年
黑人家园公民身份法(Black Homeland Citizenship Act):从1971年开始,南非政府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分散于南非共和国边陲地带(占该国总面积13%)的10个“黑人家园”,并给予这些家园以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到这些“黑人家园”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黑人家园”中的白人仍然居有政治和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先后扶植文达(Venda)、西斯凯(Ciskei)、川斯凯(Transkei)与博普塔茨瓦纳(Bophuthatswana)等四个“国家”独立,但都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1974年
阿非利加语媒体法(Afrikaans Medium Decree):规定在黑人家园以外的地区,阿非利加语在学校授课中要达到50%的使用比例在医疗、宗教、就职等其他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隔离取消
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但引发国内的反弹与抗争,更引发国际社会的攻击与经济制裁;1986年为止,南非政府废除了限制非洲人在白人的领域内移动、居住的法律;以及在工作场所保护白人的相关劳动法规。1989年戴克拉克担任南非总统后,便释放反对种族隔离政策而入狱的曼德拉,并且于1990年解除戒严;至1991年南非共和国废止人口登记法、原住民土地法与集团地区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废除了依据种族区别进行教育的法规。1993年12月,暂定的宪法废除了剥夺非白人参与政治权利的法规,戴克拉克因对南非的民主贡献,与曼德拉一同获颁诺贝尔和平奖。1994年4月,实施了所有人种都能够参与的议会选举。1998年与台湾当局断交,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参考资料
A portable tribute to Earl Warren.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官网.
Earl Warren (1891-1974).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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