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面积指在报告期末符合
集中供热标准的供热单位(企业),向城市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供热的
建筑面积。
集中供热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说白了只是一个计算公式即:热费=供热面积*供热面积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规范》,房屋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房间面积+过门面积。(总体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小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小套内使用面积=100:85:82:75:70,大致上是这么个比例,当然得房率每栋楼不同,这个数字变化很大,加之房地产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大做手脚,使得得房率呈现出畸形变化,以上比例情况会有极大地失真和波动。)因此,热费计算公式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实际上国内各地实行的面积热价已经充分表现了这个特点。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总的热费保持不变,改变供热计价面积单位,会相应改变供热面积以及对应供热面积价格的数值,一变高一变低,如此而已,有如下变种:
集中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
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如果得房率比例是统一的,采用任何一种面积热价都不会影响热费收缴的数额,但是实际上由于得房率的千变万化,任何一种模式变化成另一种模式,都会造成用户所缴热费数额的各不相同的变化,有的会增加,有的会减少,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每一种政策都会有执行难度、利益平衡,减少执行难度,就会打破利益平衡。变来变去,失去政策的稳定性,特别是改变一项长期执行的政策,投入的
社会成本如果不带来更大的
社会效益,改变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是不妥当的。
供热收费的使用面积,是计价面积中分解最细的方式,群众容易接受,测绘面积也非难事,如果过渡到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仍然需要测绘协调消耗一定的测绘量,而且改变计价面积单位造成的缴费数额在用户之间忽高忽低的变化这种不良影响,使政策难以被社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