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债券亦称 “联合债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联合发行的债券。集合债券是股份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发行集合债券是由两个以上公司的信誉保证的,因为它有可能筹措的资金量很大。集合债券一般期限较长,大多为10—30年,其目的是为了筹措兴建新厂等大型项目的资金。集合债券不同于股票也不同于借据和本票。集合债券代表的是对公司的债权,而不像股票那样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集合债券是具有一定票面额并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而不像单纯的借据那样只是一张简单的债权证明。联合债券多为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债券,而不像本票那样是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此外,联合债券需经证券管理当局批准。联合债券与其他债券相比有两个突出优点:①收益率高。由于发行联合债券的公司筹集的资金直接用于公司经营,没有中间环节,再加上与政府公债相比,风险较大,故收益率较高。②投资安全性较大。投资于联合债券的安全性虽然比不上国家债券,但由于它是众多公司一起发行,且在发行债券时一般都有严格的审查和财产抵押,所以事实上联合债券的安全性较大。
集合债券是运用
信用增级的原理,通过政府组织协调,将企业进行捆绑集合发行的
企业债券。该债券利用规模优势,合理分摊资信评级、发债担保、承销等费用,有效地规避了单个企业发债规模偏小、发行成本过高的弱点,使企业发行
企业债券成为可能,为解决
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
债券发行额度分别负债,采用集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以发行额度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
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
承销商,由担保机构,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
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企业新的融资模式,它的出现是
企业债券发行的重大创新。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
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
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
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