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机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区(市)有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机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负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区(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统筹推进实施竞争政策,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承办有关反垄断工作。
(四)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协作机制等,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市标准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根据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四)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拟订药品安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承担青岛口岸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国家、省检查制度,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开展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区(市)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二十)承担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承担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农贸市场管理职能。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等工作,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相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二十二)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指导下,承担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专业市场党建相关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2、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在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基础上,提高服务水平。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法推动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有序开放。
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不含水产品、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和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动植物防疫检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
5、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建议。
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
6、关于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7、关于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8、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市、跨市辖区(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行政审批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9、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关于成品油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查处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11、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2、关于盐业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13、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4、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
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信访、值班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对口支援扶贫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综合统计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管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五)应急协调管理处。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落实有关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有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跟踪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政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受理、督办、反馈以及数据分析等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维护和协调应用等工作。组织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协调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联合惩戒机制。负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工作。
(七)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拟订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承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处。负责拟订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按权限承担反垄断执法调查相关工作。
(九)反不正当竞争处(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组织协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固定、提取网络交易监督执法电子数据证据,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牵头承担消费维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拟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开展消费维权、调解消费纠纷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合同、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处。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食安青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创建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创建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依职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和功能区相关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区(市)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流通领域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和功能区相关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区(市)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和功能区相关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区(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监测、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预警有关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和功能区相关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特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十八)药品市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药品零售和互联网销售、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现场检查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抽查检验。指导区(市)和功能区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现场检查以及相关问题产品处置。监督指导查处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督实施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
(十九)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以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指导查处药品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职责承担青岛口岸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和药品出口的有关监管组织工作。
(二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问题产品。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按规定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二十一)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以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调查质量事故。承担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特殊商品监督管理处。负责机动车及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汽车配件、成品油等商品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农资经营活动、商品展销展览活动。配合相关市场主管部门维护劳动力、煤炭等生产要素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十四)农贸市场管理处。负责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指导工作。组织拟订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承担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农贸市场管理职能。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承担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专业市场党建相关工作。
(二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计量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组织实施计量技术规范、检定规程。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进口、销售、使用、修理,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标准化处。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和依法监督团体标准建设。依法管理和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承担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承办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指导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八)认证认可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授权监督认证活动。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开展。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二十九)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驰名商标推荐和维权等工作。
(三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办法。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商标专利质押、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有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建设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十一)执法指导处。拟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稽查办案的标准规范、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较大影响、跨区域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指导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十二)新闻宣传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三)科技和财务处。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拟订相关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指导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73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3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19:06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