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
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
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
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民营经济局)是市政府
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青岛市中小企业局(简称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负责研究提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协调相关部门深化民营经济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三)负责鼓励、支持、引导民营市场主体发展。拟订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民营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指导民营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发现、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
(四)负责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整合政策和信息资源,协调推动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快速落地,着力推动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经济领域的政策和资源投入,推进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改进融资机制、完善政策执行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推动构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长效机制。
(五)负责建设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创业创新、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创业辅导、民营企业家培训等活动,宣传优秀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
(六)负责推动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机制的政策措施,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推动服务创新。研究提出鼓励专业化基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政策建议并推动落实。协助做好民营企业挂牌上市等协调、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七)负责协调推动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事项和法律纠纷,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八)承担民营经济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利用政府资源和渠道,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相关展览、推介等活动。负责培育、引导、扶持民营经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研究提出政府向民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的意见建议并推动落实。
(九)负责推动完善民营经济监测与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监测统计、评估评价体系,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态势,提出对策建议,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十)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指导下,承担民营经济党建相关工作。承担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区(市)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沟通渠道,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为民营企业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功能,构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增强服务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推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规划处。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研究提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企业。承担整合政策和信息资源、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等工作。培育、引导、扶持民营经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创业辅导、民营企业家培训等活动。研究提出政府向民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的意见建议并推动落实。承担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协调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事项和法律纠纷。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承担局机关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民营经济领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三)协调指导处。协调有关部门、区(市)落实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跨部门、跨区域的相关问题。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推动构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长效机制。负责民营企业优秀典型宣传工作。负责民营经济监测统计、评估评价体系建设,统计有关情况,评估企业发展状况,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态势,提出对策建议,并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区(市)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创业创新服务处。组织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工程,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建设民营企业聚集平台,推进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协调联系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政策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指导民营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发现、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等。
(五)融资与合作处。研究拟订完善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机制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方式,促进融资机构和平台服务民营经济。研究提出鼓励专业化基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政策建议并推动落实。协助做好民营企业挂牌上市等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承担民营经济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相关奖励政策并监督落实。组织民营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企业成果展览、产品推介等活动,扶持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指导下,承担民营经济党建相关工作。
行政编制
市民营经济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民营经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