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岛市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水务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务发展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水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政策建议并协调落实。负责培育、引导、扶持水务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预案和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成效考核。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管理权限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负责市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务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七)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拟订供水行业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村镇供水管理工作。提出供水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组织发布供水水质等相关公告。对供水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八)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拟订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指导村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九)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等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灌排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三)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和贯彻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监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受委托调查处理跨区域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六)负责水务科技和交流合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合作、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水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等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综合性调研,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受委托调查处理跨区域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推进水务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承办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水务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并指导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统筹协调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照规定负责市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事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四)市场配置促进处(挂发展规划处牌子)。负责研究拟订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优化水务领域营商环境,承担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组织拟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务发展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务行业专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审核重点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提出水务建设投资规模、方向、项目安排等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成效考核。负责水务统计工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创新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五)供排水管理处。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拟订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供水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组织发布供水水质等相关公告。负责对供水企业、排水企业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指导村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六)工程建设和安全监督处。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务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和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或者参与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务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和防潮堤建设等工作。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等工程的安全鉴定和安全监管等工作。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指导水务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承办南水北调、引黄济青等工程涉及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水务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
(七)水资源管理处(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起草节约用水法规,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考核。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河湖管理处(挂河长制工作处牌子)。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等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生态建设和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采砂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农村水利和移民处。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开展对口支援和扶贫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相关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水旱灾害防御处(挂水土保持处牌子)。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水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职责分工
涉及职责分工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联动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河道采砂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采砂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砂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采砂许可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4、关于矿泉水、地热水(温泉)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取水许可工作,对水资源开采进行限量控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水务管理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6、关于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水型城市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落实工业节水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农村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生产节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水工作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7、关于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城市维护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使用。
8、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
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执行。市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建立完善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的关系,研究解决现场踏勘、审图验收等环节的衔接措施。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决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行政编制
市水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市水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徐志向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国会
党组成员、副局长:万光临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震
党组成员(挂职):纪文峰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7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农村水利和移民处被授予“山东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
2022年2月,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处被通报表扬为2021年山东省防汛抗洪表现突出集体。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19:54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