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 将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2、 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划入的职能
1、 制定本省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 原电力工业局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
3、 原省劳动人事厅承担的全省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4、 原省医药管理局承担的医药行业管理职能。
5、 原重工厅承担的石油、天然气、治金、有色金属、煤炭、化工、黄金等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6、 原机械电子工业厅(含国防工办)承担的机构、电子、军工等待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7、 原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管理职能。
8、 原贸易厅承担的商品汉通管理、商品市场体系建设职能。
9、 原省轻纺工业总会(含盐务管理局、手工业联社)承担的轻工、纺织待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10、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审批上市公司的职能。
11、 负责邮政、通信业和软件业的待业管理职能。
12、 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没、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分析研究经济形势,针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本省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加强对非国有经济的政策引导、协调服务;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负责企业工作,研究指导企业改革,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指导企业管理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上市工作;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全省经济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研究拟定并实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的政策;归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信消化吸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以及重大装备研制;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全省商品市场体系的规划、建设;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管理配额许可证的发放和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分配;协调内外贸的平衡与衔接;负责重要商品的调控储备管理。
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七)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八)负责横向经济联合和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九)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
(十)研究拟定邮政业、通信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佃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设17个职能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信访、保密、提案办理、行政督查等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以委名义发出的各种文稿;组织筹办以委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管理全委系统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内外宾接待等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委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经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设;起草重要报告、文件;组织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对经贸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组织指导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业法制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管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监没、分析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研究并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负责全省工业生产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的质量工作;协调和统筹安排资金、能源、运输及物资平衡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掌握全省公路、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生产年、季、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全省自备铁路货车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会同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制定全省联运、集装箱、铁路自备车的发展规划、布局及待业管理。
(四)重工机电处
对全省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煤炭、化工、机械、军工等产业实施行业管理。拟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行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组织拟定重点发展行业的利用外资政策,研究提出鼓励和限制利用外资的重点行业,促进扩大对外贸易;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参与推荐有关行业的上市企业名单。
(五)轻工业处
对全省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盐业、烟草、广告等产业实施待业管理。拟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行业,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重点发展行业的利用外资政策;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参与推荐有关行业的上市企业名单;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储备计划和储备品种目录,负责全省灾情、疫情、战备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负责省级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六)电力处
对电力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研究拟定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拟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参与制定省内各流域水电滚动开发规划,参与监督电力项目工程验收和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电网体制改革;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工作;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负责全省平衡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
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主要问题;对全省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实施减员增效、兼并破产和债转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研究企业内部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协调治乱减负工作。
(八)中小企业处
负责拟定促进各类经济成份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宏观管理;指导、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燕尾服;指导推动全省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金融、财税、工商等部门拟定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健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九)上市工作处
研究提出工商领域利用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的间接、直接融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指导上市企业的改制、负责上市企业推荐工作。
(十)贸易处
研究指导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完善市场体系;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协调内外贸的平衡与衔接,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管理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参与流通领域利用外资、技术进步管理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负责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的储备管理。
(十一)投资规划处
研究提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结构和资金来源;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组织拟定和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拟定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拟定与技术进步有关的财政、信贷、税制、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运用贴息手段,引导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向;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的产业投向,并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研究提出全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内企业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新产品、新技术的联合开发和省内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套工作;负责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和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和技术装备研制与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和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合作;负责推荐评审企业技术专利、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新产品及名牌产品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指导新技术推广工作。
(十三)财政金融处
负责财税、金融方面的情况分析和研究,提出与经济运行有关的财况、金融政策;协调工商领域中的信贷、资金问题;负责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分析;参与制定利用外资政策。
(十四)安全生产处
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十五)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处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六)经济干部培训处
负责全省企业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制定全省企业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开展国际间人才培训的合作与交流。
(十七)人事处
制定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全省工程、经济系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级优秀专家的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8 15:33
目录
概述
职能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