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的
省政府组成部门之一。
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州)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管彩票市场。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承担财政科研和刊物编辑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建议;负责
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全省
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管理
住房改革、廉租房保障的预算资金;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参与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制度和收入政策;承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销管理工作;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三)条法税政处
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税制改革、税收政策专师研究和税源调查,研究拟订省内税收政策;负责协调出口商品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提出完善国家税制和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全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全省和省级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州(市、地)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财政预算;指导州、县、乡
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实施管理。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总预算会计制度实施和核算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核算划拨;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
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编制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承担地方
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债发行、兑付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拟订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经济建设处
承提工业、交能、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环境资源、科学技术、节能减排生产性投资和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信用和政府
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
(八)农牧处
承担省级农牧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
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支农扶贫专项资金,提出年度财政支农扶贫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支农扶贫项目,并对项目的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监管;承办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拟订全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制度;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调剂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处
承担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中涉及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制度;承担区域协调发展和用于企业发展专项资(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国际金融处(地方金融处)
负责管理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业务。承担政府外债项目工作,拟订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偿债资金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政府外债项目采购工作;负责由省政府直接承贷(赠)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具体业务;编制和执行贷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的债务统计和分析;承担全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法规、规章,研究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组织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评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三)会计处
负责全省会计管理、会计法制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管;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审批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再教育;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四)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监督财政预算、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十六)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政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审核(批)管理;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七)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执行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拟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建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十九)预算绩效管理处
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建立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对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负责建立绩效管理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缋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缋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评估、预警和监控
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控制债务规模;对地方政府财政运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组织拟订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策措施,测算分配省级对市(州)、县与化解债务相关的奖补资金;落实政府债务还款资金,管理和安排
偿债准备金,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批、备案事项。
(二十)纪检监察处
1、监督检查财政厅及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财政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党支部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督促协调有关处室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4、协助财政厅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及职业道德教育。
5、查处财政厅及所属单位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受理对财政厅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揭发、检举、控告;受理财政厅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复申。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党员、干部的权力。
7、完成上级部门和财政厅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2、代理其他采购实体委托的采购业务;
3、对本级政府采购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和编报;
4、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合同管理;
7、受委托承担省以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地业务指导;
8、承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省投资评审中心
1、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的工程前期费用审查。
2、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的编制和审查。
3、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
4、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
5、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材料设备的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提出审查意见。
6、承担财政性投资地质勘探项目的预决算审查。
7、承担财政性投资维修费用(包括装潢工程)的预、结、决算审查。
8、承担财政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经费审查。
9、承担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评价、咨询等工作。
10、承担财政性投资政策有关课题的调研、调查工作。
(二十三)计算信息中心
财政信息发布
财政信息系统规划建设
财政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财政信息资料搜集管理
财政信息查询服务
财政信息业务培训
财政信息产品研制开发
财政系统计算机设备管理维护
财政业务计算机技术支持
(相关社会服务)
(二十四)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一)办理财政
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有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具体业务,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
(二)根据预算控制数、预算指标和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核实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按批准的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相关凭证,通知银行部门,办理支付结算;
(四)及时办理财政支出结报,按日向国库处报送支出报表;
(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登记总账及明细账,并定期与国库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六)会同信息中心,通过厅网络系统及时向国库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预算单位预算指标使用和结余情况的查询
(二十五)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1、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并对其执业行为和业务活动按照行业的法律和规章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
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含非执业会员)、事务所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等工作进行年检;
3、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青海考区的考试工作;
4、受财政厅和相关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税务代理行业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5、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相关业务宣传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六)预算编制审核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预算编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有关处室拟定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和相关办法;
2、按部门预算编制原则、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审核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3、建立和维护预算基础数据库,将部门和单位的机构、人员、财务、资金、大型设备、办公设施等基础资料和动态变化情况纳入管理,建立档案并负责预算编审有关资料的管理;
4、提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的调整意见;
5、负责部门预算报表体系设计、编制软件的省级及日常维护,并对省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技术支持;
6、审核部门专项预算追加并提出初审意见;
8、负责对预算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并提供业务咨询等;
9、办理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办公室:
负责中心的人事、行政、文秘、档案、财务等,负责厅里的接待、会议、安全保卫、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保管。
房地产部:
负责厅机关所有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管理,负责基建、维修、房改、分房、调房等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管理与房屋、地产等有关的一切档案资料。
物业管理部:
负责厅办公区、住宅区的水、电、暖供应、管理、维修及办公区、家属院的环境卫生、绿化及全厅绿化区的管理。
经营部:
负责贝正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厅机关食堂、理发室的管理,负责开展对外服务及经营活动。
车队:
负责合理调配车辆,保证全厅公务用车,负责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和正常保养,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二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
地理位置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0号
邮政编码:810001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财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青海省国土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9月2日,青海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9月,青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被公示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拟推荐对象。
2021年11月17日,青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被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