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
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因此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
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是由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
排他性,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地区)的
进口产品为限,其目的是促进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发展。
按照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
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它包括实施
最惠国待遇、
反倾销和
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数量限制或
关税配额、
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
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正在统一协调中,完成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