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体: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
追诉标准》规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分别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上述情况下,实际上是
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牵连犯,应分别以上述三罪论处,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犯
本罪的,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
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