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或执行董事存在某种
利益关系,并可能影响其
独立判断的董事。被认为是非独立董事的人士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家、
投资银行家、律师和其它为公司提供服务或货物的人士。
第一,内部董事,即前述所谓的股东董事(或资格股东)和
雇员董事;
第三,
连锁董事,这是指外部董事就职的公司中的
首席执行官CEO同时服务于外部董事自身的公司,亦即甲、乙双方相互在对方所属的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其实,连锁董事也属灰色董事的范畴,只因他不同于一般的灰色董事,故单独列出。
这三种董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在
个人利益等方面总是因有某种牵连的因素而不能自由公正地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例如,股东董事(或资格股东)具有股东和董事双重身份,依所持股份、公司效益和
工作业绩取得
股利和领取
董事报酬。雇员董事在利益上也同样不具有独立性,因他的董事
酬金是与他的工作成绩成
正相关的、并受与他朝夕相处的
管理层成员控制的。至于灰色董事和连锁董事,因其与内部董事有利害关系,容易相互关照,这种非独立性必然会影响他们行权的
公正性。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非独立董事是指那些或多或少与管理层具有某种个人和
经济利益联系的董事。按照这种联系的不同,非独立董事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与
公司管理层有个人关系上的联系,如前任公司负责人和雇员、管理层的亲属、企业间互兼董事(即连锁董事或交叉董事)等;
第二类与公司管理层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如现任公司、
关联方经济实体、银行、客户和公司重要供应商这些
商事主体的负责人,以及公司的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等。我认为,这种分类忽视了内部董事也是非独立董事。何况,个人关系上的联系,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利益上的联系。
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和公司
大股东、领导层没有任何
个人关系。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但又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