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
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须按
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将
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年末,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余额进行分析,将已完成
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
单位,或者留归本单位使用转入
事业基金。
(1)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
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
结余资金。
(2)结转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
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4)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
财政补助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补助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余。
(6)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是指
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通过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以满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
(7)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
事业结余和
经营结余两个组成部分。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金额。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