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上缴国家预算的资金。如工交部门所属勘察设计机构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试验研究检验收入,农林部门所属水利机构取得的水利灌溉收入,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等。事业收入不同于实行证照管理取得的规费收入,主要为事业单位开展各种技艺性服务所形成。上缴额度则依预算管理方式而定。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需全额上缴国家预算,实行
差额预算管理的则以以收抵支后的净收益上缴国家预算,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按规定的包干办法上缴。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
财政专户的
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有些单位实行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除,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