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原《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反过来说,
非货币出资要低于70%。但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该出资结构的限制。
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
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
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