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学员的伤残情况,以教授文化知识为主,辅以政治教育和文娱、体育课程。学制四年。学员毕业后,除个人志愿升学者外,凡能够工作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工作。1947年各
解放区创办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
1952年 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将其列为国家正规学校。到1956年全国共建有革命残废军人学校66所,从中毕业参加工作的有1万余人,升学的有2000余人,转入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休养的有 1万余人。因学员逐年减少,经全国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工作会议决定,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于1958年底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