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是商业信用的一种形式。购货方先付货款,约定在以后一定时期收货的一种交易方式。如在我国按政策规定向生产单位或个人发放的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付给建筑安装企业较大工程的预付工程款等等,均属预付货款性质。预付货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供货方资金不足的困难,但它又会提前增加社会购买力,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资金。故其应用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商业会计中,预付货款常用“预付货款”、“预购定金”等帐户进行核算。预付时增 (借)记上述帐户,收货后结算冲销时记减(贷) 方。
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有利而对进口人不利。进口人不仅因为先行付款而占压了资金,而且还要承担出口人不交货或迟交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一般会压低货价,并在
汇款上规定
解付条件,例如,收款人或付款银行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出口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退还已收货款,并加付利息。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因为对于出口商来说,货物未发出,已经收到一笔货款,等于利用他人的款项,或者等于得到无息贷款;收款后再发货,预收的货款成为货物担保,降低了货物出售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毁约,出口商即可没收
预付款;出口商甚至还可以做一笔无本钱的生意,在收到货款后再去购货。反过来,预付货款对进口商是不利的,因为进口商未收到货物,已经先
垫款,将来如果货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货物又有问题时,将遭受损失和承担风险;而且,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资金被他人占用,造成利息损失甚至是资金周转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