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是指一些国家
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
开庭审理前对刑事被告人的预先审查。首见于法国1808年
刑事诉讼法典,此后为欧洲多数国家采用。旨在保证只将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指控提交给一审法院,并在开庭前驳回缺乏根据的指控。仅适用于严重的犯罪。由地方预审法官主持进行。预审法官在讯问被告、进行调查、搜查和扣押、听取证词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中国公安、检察机关的预审人员,在侦破案件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目的是核查所获
犯罪证据,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情节和其他犯罪线索。预审一般从逮捕嫌疑人开始,到侦查程序终结结束。
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审判前的程序,叫预审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审是指(通常由
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
听证程序。”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主编的法院工作人员培训教材《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中对预审的解释为:“一个指控前的听审,在该庭审中检察官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项联邦犯罪已被实施且该犯罪系被告人所实施。”而在大陆法国家学者看来:“预审法官确认
犯罪事实,查证情节,集中所有迹象,力求证实作案人,这就是预审(D instruction)。”据此可以概括,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是一种
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官行使
司法权对侦查和起诉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
狭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
司法审查权的主体依法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 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简而言之,狭义的预审仅指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的程序,可以将其称之为“纯粹
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是指对较为严重的案件的公诉请求进行审查的程序。广义的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预审权力的主体依法参与刑事案件的
侦查活动,并对检控方准备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应当起诉,将案件交付审判的程序。
简而言之,广义的预审不仅包括了对检控方的起诉进行审查,而且包括了一定程度上预审权力主体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和调控,亦即广义的预审涵盖了一定意义上的侦查程序,可以称之为“侦查兼
司法审查意义上的预审”。从各国立法来看,在制度设计上,预审程序在两大法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具体特征。
预审制度的诞生最早渊源于三百年前的英国,当时正是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最初的愿望和思想是民主与人权,但其革命的不彻底性决定了它的预审制度的繁杂和累赘。概之,预审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背景是
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自由、博爱思想,以及关于国家的自然法和
社会契约的理论,关于
无罪推定、
辩论式诉讼、
自由心证等
刑事诉讼理论,关于
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理论的勃兴。预审制度确立的主旨在于通过预审程序避免无罪者(或者说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者)被无端地送到法庭接受审判,保护其名誉不受到侵害,而在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体系当中,尤其在美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体系里,预审程序除了具有对公民个人权益之
保障功能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对
诉讼效率的追求——将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案件排除在
法庭审判之外,以节约刑事诉讼成本。这些
法律思想中,多有闪光的民主精华。当我们的司法思想确定在
以法治国、
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他人权益绳之以法等方面的时候,预审制度的思想有很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司法
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的预审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经过系统的改革整合,促成预审制度的构建和应用。否则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无法适应以法治国的
总体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