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商标,本身不需任何具体的文字和图像,而是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
在实际操作中,颜色商标由于很难起到商标应具备的识别作用,在我国的申请量极少.在国外,颜色商标的数量也很少.
颜色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
颜色组合商标。目前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
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护
颜色组合商标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例如“柯达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描述为“蓝色、橙色”。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