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期货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结算准备金和
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
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
期货交易中因持有
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
初始保证金和
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
它是根据
交易额和
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绐保证金=交易金额×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
交易所折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
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750元的
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
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不断变化而产生浮盈亏(
结算价与
成交价之差),因而
保证金帐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利将增加
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帐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
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
持仓量×保证金比率×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当
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帐户的余额≥结算价×持仓量×
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
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
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
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 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车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
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客户
保证金账户余额为 1750元,由于这一余额小于
维持保证金,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需补足的保证金5000元就是追加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