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九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思汉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原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饶思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思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