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契税》是一项国家
税法,于2010年进行调整,内容为房屋契税减半、减半征收契税、房屋契税下调。
契税调整
房屋契税减半、减半征收契税、房屋契税下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内容为: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5.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6.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7.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下调规则
1.2010年10月1日,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调整内容为:
5.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契税减半。
6.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7.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减免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减免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7、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尚健在,而根据遗嘱由其他亲属继承的,应全额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8、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