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对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从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机关简介
会议召集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人员编制
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月成立,现在是第四届。
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48人,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41人。
机构设置
市人大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建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预算预算委员会),常委会下设
办公室、调究室和信访办公室(
副处级)和9个工作委员会。这9个工委是:法制、内务司法、选举任免代表联络、财经、教科文卫、农村、民族侨务、城建与资源保护、预算。机关还设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天中人大》
编辑部。
主要职权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和河南省的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议决定驻马店市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在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人选;根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 员;根据驻马店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县(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过三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表决器 等方式。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 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发展成就
多年来,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驻马店市委领导下,以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依法治市总揽人大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在地方立法、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推进驻马店市
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市
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任领导
主任
李宝清
副主任
贾迎战、张怀德、胡建辉、王东征、刘军民、李东冉、侯蕴
秘书长
李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