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权,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
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些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
剩余权力”问题。
实行“
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是落实“
一国两制”方针、贯彻实施基本法的关键。在香港实行
资本主义制度,高度自治,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的。香港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
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法的应有之义。香港回归十年来,广大香港同胞发扬爱国爱港精神,以主人翁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参与香港事务的管理,保持了香港繁荣稳定。实践证明,香港同胞是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设好香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