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准予麻醉药品进出口的许可证件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指对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签发准予麻醉药品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必须严格执行
定义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签发准予麻醉药品进出口的许可证件。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监管证件代码为“W”。
适用范围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纳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范围的麻醉药品详见《关于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国食药监安[2008] 780号)。
管理规定
1.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包括麻醉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进出审批专用章”的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海关验放进出口麻醉药品时,应在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章。
3.麻醉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麻醉药品的口岸必须与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准的口岸一致。
(1)进口麻醉药品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2)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麻醉药品,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等3个城市的口岸。
4.医疗机构携带少量自用的麻醉药品出境,海关验核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印章的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5.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分别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W”,在编号栏填报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编号。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8-28 10:04
目录
概述
定义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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