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应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黄应祥,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人。20世纪80年代末,黄鸿发与其兄黄鸿金黄鸿明、黄鸿波(已死亡)在其父黄应祥带领下,在昌江县逞强争霸、打架斗殴。90年代起,黄氏家族通过开设赌场、盗采铁矿并拉拢恶势力、招揽社会闲散人员、组建打手队伍,增强经济实力和非法影响,逐步形成以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
犯罪经历
2020年3月11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昌江黄鸿发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件二审审理和判决情况。海南高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黄鸿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减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均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价值25亿余元的涉案财物已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另案处置。
海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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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历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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