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民政局是黄石市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
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涉外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等活动。
(七)管理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和福利院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九)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生产、保密和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后勤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受理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可直接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结,对需要由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的责任。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
(三)优抚科(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认真执行抚恤优待政策;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审核申报;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复退军人安置科(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复退军人有偿转移安置工作经费;负责市城区退伍士兵的自谋职业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救灾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场所建设;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命名的申报、审批和表彰工作;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和创建示范社区居委会活动;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和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项工作任务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办法;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
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政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及群团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直系统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计36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3副(过渡期1正4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其中正科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6名。
局属单位
市优抚医院(市精神病医院)
市福利院
市殡葬管理所
市救助管理站
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市福利企业服务中心
市按摩诊所
现任领导
局长:陈荷泉
办事指南
城市低保
1.办理对象
具有城市、城镇常住
非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办手续
(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
(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五)
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十)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审核。经社区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三)街道(乡镇)审查。对社区上报对象相关资料及时审查,对有争议的或有疑问的进行入户核查,经民主评议通过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后,再次入户核查,集体审批通过后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发给低保金领取凭证。从批准之当月发给
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二、办理时限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问题解答
1.哪些人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城市、城镇常住的
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收入、离退休费、
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不计算家庭收入的有: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和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2.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如何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家庭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站)提出申请,经社区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民主评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集体审批通过后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金领取凭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低保待遇。
医疗救助
办理对象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
申办手续
(一)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已参加各种
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所获荣誉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地理位置
黄石市民政局